金融科技6款應用率先“入箱”
監管沙箱試點落地北京官宣僅一個多月,首批試點的擬入箱應用便揭開了面紗。1月14日,央行營管部官網披露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應用公示(2020年第一批),并針對微捷貸產品、中信銀行智令產品、手機POS創新應用等6款應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首批擬試點項目參與主體大部分為持牌機構,但也不乏有金融科技公司與持牌機構合作推出的創新項目進入。有分析人士指出,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的最終目的主要是鼓勵金融創新在依法合規的軌道上進行,保護消費者權益,金融科技企業若要把握機遇,可加強與金融機構合作。
6款應用率先“入箱”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納入試點的機構大多為持牌類機構,6款應用包括:基于物聯網的物品溯源認證管理與供應鏈金融、微捷貸產品、中信銀行智令產品、AIBank Inside產品、快審快貸產品、手機POS創新應用,對應試點單位分別為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中國銀聯/度小滿/攜程、百信銀行、寧波銀行、中國銀聯/小米數科/京東數科,試點項目使用的關鍵技術主要包括大數據、生物識別、支付標記化、API技術、分布式微服務、AI技術等;領域主要包括小微企業融資、條碼支付、銀行卡收單等。
一位知情人士向北京商報記者提到,首批項目入箱標準主要包括四個層面,一是項目需要有技術層面的實質創新,而非僅是商業模式的探索或過去產品的組合;第二從參與主體上看,應是持牌金融機構參與或持牌金融機構聯合科技企業共同申請;第三則從必要性上看,應是傳統手段無法有效監管,只能通過監管沙箱進行探索;此外,從風險上看,需要機構事先準備有效的風險防控和化解機制,一旦消費者發生損失能夠有效償付。
“入箱項目有一定的創新性和風險性,目前風險還不太能確定,因此需要一個觀測期和評價機制來檢測風險狀況。”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一方面,監管沙箱項目需符合國家發展金融、繼續改革創新的大方向;另一方面也要符合新一輪科技革命的浪潮,應用到金融領域仍需一步步進行風險的監測和評價。
北京市網絡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車寧同樣稱,試行監管沙箱主要是鼓勵金融創新在依法合規的軌道上進行,保護消費者權益,使金融服務更具有“獲得感”和“適當性”。金融科技監管沙箱首批入箱項目,既充分體現了行業發展的前沿方向,也真正響應了金融消費者的現實需求。
金融科技企業可搭伴
監管沙箱試點的一大看點在于創新型金融科技企業的參與程度,而從首批落地項目涉及的參與機構看,監管也頗為用心,即采取搭伴“入箱”的模式。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進入監管沙箱的參與主體目前大部分為持牌機構,但其中也不乏金融科技公司與持牌機構合作推出的創新項目進入,其中便包括度小滿、攜程聯合中國銀聯、中信銀行申請,小米數科、京東數科聯合中國銀聯聯合進入的案例。
“監管沙箱試點會為金融科技企業發展注入規范性和適當性,為其創新提供與監管有效溝通的橋梁。目前看,金融科技企業還需和持牌機構合作申請。”另一知情人士如是說。
中國民生銀行研究院研究員李鑫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要明確金融科技本質還是金融這一至關重要的點,因此只有持牌機構才能單獨提供創新的金融服務產品,金融科技公司可通過提供技術支持、技術解決方案等方式和持牌金融機構合作參與金融科技創新。從國外實踐經驗來看,實際進入監管沙箱的企業多數還是大型金融機構或是與其有良好合作的科技企業,“金融科技企業若要把握機遇,可加強與金融機構合作”。
黃震則指出,金融科技企業一定要理解監管意圖和遵循政策法律,不能在沒有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下野蠻創新。從目前來看,入箱條件要么成為持牌金融機構,要么就是與持牌金融機構聯合進入。因此,對于沒有牌照的金融科技企業來說,爭取去和金融持牌機構合作,聯合申請入箱做創新項目將是一條可選之路。
“消保前置”成熟后可出箱推廣
與其他國家不一樣的是,此次北京市率先落地的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實際也攜帶著“中國版”監管沙箱特色,其中一方面便體現在其在設計之初就設立了風險補償機制等。正如相關監管人士在近日指出,入箱項目都要經過嚴格篩選和事前的風險防范約定,如果消費者發生損失,測試機構要賠償。
另有行業資深人士也向北京商報記者稱,中國版監管沙箱最大的特色是“消保前置”,通俗來說,就是將入箱的項目先扔到外面,讓消費者和專家先來“扔石頭”,爭議太大的項目,企業或者項目承擔方須給消費者解釋清楚,有重大風險或者存在重大問題的,最后就不能進。
在黃震看來,“創新項目不能總是在箱里呆著,經過沙箱試驗階段,條件成熟后即可出箱,回歸至常規金融監管條件下去推廣”。他指出,創新項目要想出箱推廣,需做到三個條件,第一是技術要相對成熟和可靠;第二則是風險要可測可知可控;第三就是該創新項目對于消費者的保護有關措施切實可行,如果項目不成功,消費者不認可,這樣就不需要放出去了。
蘇寧金融研究院院長助理薛洪言同樣認為,監管沙箱試點的目的,是在強監管的環境下為金融科技創新項目提供一定的政策豁免,解除金融科技創新的后顧之憂,同時通過事先的制度安排,充分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更好地實現金融創新、合規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動態平衡。試點之后,后期將會結合試點情況來確定是否推廣。
(監管沙箱試點落地北京官宣僅一個多月,首批試點的擬入箱應用便揭開了面紗。1月14日,央行營管部官網披露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應用公示(2020年第一批),并針對微捷貸產品、中信銀行智令產品、手機POS創新應用等6款應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首批擬試點項目參與主體大部分為持牌機構,但也不乏有金融科技公司與持牌機構合作推出的創新項目進入。有分析人士指出,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的最終目的主要是鼓勵金融創新在依法合規的軌道上進行,保護消費者權益,金融科技企業若要把握機遇,可加強與金融機構合作。 6款應用率先“入箱”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納入試點的機構大多為持牌類機構,6款應用包括:基于物聯網的物品溯源認證管理與供應鏈金融、微捷貸產品、中信銀行智令產品、AIBank Inside產品、快審快貸產品、手機POS創新應用,對應試點單位分別為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中國銀聯/度小滿/攜程、百信銀行、寧波銀行、中國銀聯/小米數科/京東數科,試點項目使用的關鍵技術主要包括大數據、生物識別、支付標記化、API技術、分布式微服務、AI技術等;領域主要包括小微企業融資、條碼支付、銀行卡收單等。
一位知情人士向北京商報記者提到,首批項目入箱標準主要包括四個層面,一是項目需要有技術層面的實質創新,而非僅是商業模式的探索或過去產品的組合;第二從參與主體上看,應是持牌金融機構參與或持牌金融機構聯合科技企業共同申請;第三則從必要性上看,應是傳統手段無法有效監管,只能通過監管沙箱進行探索;此外,從風險上看,需要機構事先準備有效的風險防控和化解機制,一旦消費者發生損失能夠有效償付。
“入箱項目有一定的創新性和風險性,目前風險還不太能確定,因此需要一個觀測期和評價機制來檢測風險狀況。”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一方面,監管沙箱項目需符合國家發展金融、繼續改革創新的大方向;另一方面也要符合新一輪科技革命的浪潮,應用到金融領域仍需一步步進行風險的監測和評價。
北京市網絡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車寧同樣稱,試行監管沙箱主要是鼓勵金融創新在依法合規的軌道上進行,保護消費者權益,使金融服務更具有“獲得感”和“適當性”。金融科技監管沙箱首批入箱項目,既充分體現了行業發展的前沿方向,也真正響應了金融消費者的現實需求。
金融科技企業可搭伴
監管沙箱試點的一大看點在于創新型金融科技企業的參與程度,而從首批落地項目涉及的參與機構看,監管也頗為用心,即采取搭伴“入箱”的模式。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進入監管沙箱的參與主體目前大部分為持牌機構,但其中也不乏金融科技公司與持牌機構合作推出的創新項目進入,其中便包括度小滿、攜程聯合中國銀聯、中信銀行申請,小米數科、京東數科聯合中國銀聯聯合進入的案例。
“監管沙箱試點會為金融科技企業發展注入規范性和適當性,為其創新提供與監管有效溝通的橋梁。目前看,金融科技企業還需和持牌機構合作申請。”另一知情人士如是說。
中國民生銀行研究院研究員李鑫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要明確金融科技本質還是金融這一至關重要的點,因此只有持牌機構才能單獨提供創新的金融服務產品,金融科技公司可通過提供技術支持、技術解決方案等方式和持牌金融機構合作參與金融科技創新。從國外實踐經驗來看,實際進入監管沙箱的企業多數還是大型金融機構或是與其有良好合作的科技企業,“金融科技企業若要把握機遇,可加強與金融機構合作”。
黃震則指出,金融科技企業一定要理解監管意圖和遵循政策法律,不能在沒有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下野蠻創新。從目前來看,入箱條件要么成為持牌金融機構,要么就是與持牌金融機構聯合進入。因此,對于沒有牌照的金融科技企業來說,爭取去和金融持牌機構合作,聯合申請入箱做創新項目將是一條可選之路。
“消保前置”成熟后可出箱推廣
與其他國家不一樣的是,此次北京市率先落地的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實際也攜帶著“中國版”監管沙箱特色,其中一方面便體現在其在設計之初就設立了風險補償機制等。正如相關監管人士在近日指出,入箱項目都要經過嚴格篩選和事前的風險防范約定,如果消費者發生損失,測試機構要賠償。
另有行業資深人士也向北京商報記者稱,中國版監管沙箱最大的特色是“消保前置”,通俗來說,就是將入箱的項目先扔到外面,讓消費者和專家先來“扔石頭”,爭議太大的項目,企業或者項目承擔方須給消費者解釋清楚,有重大風險或者存在重大問題的,最后就不能進。
在黃震看來,“創新項目不能總是在箱里呆著,經過沙箱試驗階段,條件成熟后即可出箱,回歸至常規金融監管條件下去推廣”。他指出,創新項目要想出箱推廣,需做到三個條件,第一是技術要相對成熟和可靠;第二則是風險要可測可知可控;第三就是該創新項目對于消費者的保護有關措施切實可行,如果項目不成功,消費者不認可,這樣就不需要放出去了。
蘇寧金融研究院院長助理薛洪言同樣認為,監管沙箱試點的目的,是在強監管的環境下為金融科技創新項目提供一定的政策豁免,解除金融科技創新的后顧之憂,同時通過事先的制度安排,充分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更好地實現金融創新、合規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動態平衡。試點之后,后期將會結合試點情況來確定是否推廣。監管沙箱試點落地北京官宣僅一個多月,首批試點的擬入箱應用便揭開了面紗。1月14日,央行營管部官網披露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應用公示(2020年第一批),并針對微捷貸產品、中信銀行智令產品、手機POS創新應用等6款應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首批擬試點項目參與主體大部分為持牌機構,但也不乏有金融科技公司與持牌機構合作推出的創新項目進入。有分析人士指出,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的最終目的主要是鼓勵金融創新在依法合規的軌道上進行,保護消費者權益,金融科技企業若要把握機遇,可加強與金融機構合作。
6款應用率先“入箱”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納入試點的機構大多為持牌類機構,6款應用包括:基于物聯網的物品溯源認證管理與供應鏈金融、微捷貸產品、中信銀行智令產品、AIBank Inside產品、快審快貸產品、手機POS創新應用,對應試點單位分別為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中國銀聯/度小滿/攜程、百信銀行、寧波銀行、中國銀聯/小米數科/京東數科,試點項目使用的關鍵技術主要包括大數據、生物識別、支付標記化、API技術、分布式微服務、AI技術等;領域主要包括小微企業融資、條碼支付、銀行卡收單等。
一位知情人士向北京商報記者提到,首批項目入箱標準主要包括四個層面,一是項目需要有技術層面的實質創新,而非僅是商業模式的探索或過去產品的組合;第二從參與主體上看,應是持牌金融機構參與或持牌金融機構聯合科技企業共同申請;第三則從必要性上看,應是傳統手段無法有效監管,只能通過監管沙箱進行探索;此外,從風險上看,需要機構事先準備有效的風險防控和化解機制,一旦消費者發生損失能夠有效償付。
“入箱項目有一定的創新性和風險性,目前風險還不太能確定,因此需要一個觀測期和評價機制來檢測風險狀況。”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一方面,監管沙箱項目需符合國家發展金融、繼續改革創新的大方向;另一方面也要符合新一輪科技革命的浪潮,應用到金融領域仍需一步步進行風險的監測和評價。
北京市網絡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車寧同樣稱,試行監管沙箱主要是鼓勵金融創新在依法合規的軌道上進行,保護消費者權益,使金融服務更具有“獲得感”和“適當性”。金融科技監管沙箱首批入箱項目,既充分體現了行業發展的前沿方向,也真正響應了金融消費者的現實需求。
金融科技企業可搭伴
監管沙箱試點的一大看點在于創新型金融科技企業的參與程度,而從首批落地項目涉及的參與機構看,監管也頗為用心,即采取搭伴“入箱”的模式。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進入監管沙箱的參與主體目前大部分為持牌機構,但其中也不乏金融科技公司與持牌機構合作推出的創新項目進入,其中便包括度小滿、攜程聯合中國銀聯、中信銀行申請,小米數科、京東數科聯合中國銀聯聯合進入的案例。
“監管沙箱試點會為金融科技企業發展注入規范性和適當性,為其創新提供與監管有效溝通的橋梁。目前看,金融科技企業還需和持牌機構合作申請。”另一知情人士如是說。
中國民生銀行研究院研究員李鑫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要明確金融科技本質還是金融這一至關重要的點,因此只有持牌機構才能單獨提供創新的金融服務產品,金融科技公司可通過提供技術支持、技術解決方案等方式和持牌金融機構合作參與金融科技創新。從國外實踐經驗來看,實際進入監管沙箱的企業多數還是大型金融機構或是與其有良好合作的科技企業,“金融科技企業若要把握機遇,可加強與金融機構合作”。
黃震則指出,金融科技企業一定要理解監管意圖和遵循政策法律,不能在沒有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下野蠻創新。從目前來看,入箱條件要么成為持牌金融機構,要么就是與持牌金融機構聯合進入。因此,對于沒有牌照的金融科技企業來說,爭取去和金融持牌機構合作,聯合申請入箱做創新項目將是一條可選之路。
“消保前置”成熟后可出箱推廣
與其他國家不一樣的是,此次北京市率先落地的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實際也攜帶著“中國版”監管沙箱特色,其中一方面便體現在其在設計之初就設立了風險補償機制等。正如相關監管人士在近日指出,入箱項目都要經過嚴格篩選和事前的風險防范約定,如果消費者發生損失,測試機構要賠償。
另有行業資深人士也向北京商報記者稱,中國版監管沙箱最大的特色是“消保前置”,通俗來說,就是將入箱的項目先扔到外面,讓消費者和專家先來“扔石頭”,爭議太大的項目,企業或者項目承擔方須給消費者解釋清楚,有重大風險或者存在重大問題的,最后就不能進。
在黃震看來,“創新項目不能總是在箱里呆著,經過沙箱試驗階段,條件成熟后即可出箱,回歸至常規金融監管條件下去推廣”。他指出,創新項目要想出箱推廣,需做到三個條件,第一是技術要相對成熟和可靠;第二則是風險要可測可知可控;第三就是該創新項目對于消費者的保護有關措施切實可行,如果項目不成功,消費者不認可,這樣就不需要放出去了。
蘇寧金融研究院院長助理薛洪言同樣認為,監管沙箱試點的目的,是在強監管的環境下為金融科技創新項目提供一定的政策豁免,解除金融科技創新的后顧之憂,同時通過事先的制度安排,充分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更好地實現金融創新、合規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動態平衡。試點之后,后期將會結合試點情況來確定是否推廣。(岳品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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